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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曾)行罚决字〔2023〕0015号

发布日期:2023-02-23 15:50:58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曾)行罚决字〔2023〕0015号

被处罚人李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唐山市曹xx区xxxxxx村现住址:唐山市曹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2年08月31日,因唐山金xx识实业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1年6月份,在欧洲杯期间,李xx通过他人以网络赌球的形式下注参与网络赌博。

以上事实有本人及同案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