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李)行罚决字〔2023〕0007号
被处罚人孙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村x队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村x队xxx号。
现查明: 2023年1月3日 14时许,孙xx、李xx、孙xx、孙xx四人在曹xx区xx场孙xx孙xx家用扑克牌以撸麻雀儿的形式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扑克牌两副、赌资五百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检查笔录、检查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罚款伍拾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拾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李八廒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