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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0017号

发布日期:2023-02-23 15:55:16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0017号

被处罚人赵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xxxx现住址: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1月05日13时许,你同周xx、王xx、刘x,在曹xx区x农场xx,采取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用微信转账的方式进行赌资的支付。

以上事实有现场录像、本人及同案人员供述、麻将、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秋老堡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