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0002号
被处罚人崔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xxx镇xxxx村现住址:xxx镇xxxx村。
现查明:2023年01月02日1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x农场x排干大桥旁,崔xx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现场录像、本人供述、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崔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