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0024号
被处罚人郑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曹xx区xxxxxxxx号现住址:曹xx区xxxxxxxx。
现查明:2022年9月9日12时许,在曹xx区x农场xxxxx粥屋内,王xx与郑x因拿餐巾纸发生争吵,王xx和郑x互相辱骂对方。
以上事实有郑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孙塘庄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