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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0023号

发布日期:2023-02-23 16:00:51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0023号

被处罚人王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里xxxx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

现查明:2022年9月9日12时许,在曹xx区x农场xxxxxxx粥屋内,王xx与郑x因拿餐巾纸发生争吵,双方互相辱骂对方,后王xx用空啤酒瓶殴打郑x面部,经鉴定郑x的伤情属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郑x的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陆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