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038号
被处罚人张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xxxxxxxxxxxxx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唐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8年03月22日,因张xx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1月14日下午,在唐山市曹x甸区张xx通过手机微信朋友圈,发送视频对他人进行侮辱。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手机微信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