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034号
被处罚人张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唐山市曹xx区现住址: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4年08月16日,因张x吸毒、阻碍执行公务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01月11日2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我所民警在唐海镇大通路龙凤园一期西北角处警过程中,张x对处警队员刘x进行推搡,并对处警人员进行辱骂,阻碍处警人员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x陈述、处警队员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处警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