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032号
被处罚人李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现住址:唐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1月11日21时许,我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李xx有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李xx的陈述、检查照片、检查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