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031号
被处罚人周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xxxx现住址:曹x甸区唐xx。
违法前科:2021年03月25日,因2021.3.24七天酒店未实名制登记,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2年11月18日22时许,周x在唐xx庆丰花x小区醉酒后无故对曹xx进行殴打,过路人王文x拉架过程中,周x无故对王文x进行殴打,处警民警到场后,周x用脚踹处警辅警赵xx腹部一脚,阻碍警察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周x陈述、曹xx陈述、王xx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处警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贰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