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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027号

发布日期:2023-02-23 16:11:42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027号

被处罚人孙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曹xx区xxxxxxxxx现住址:曹xx区xxxxxxxx。

违法前科:2016年06月24日,因2016.4.28会佳花园饭店李xx车内财物被盗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2年1月9日晚上8点许,孙xx和李xx、孙xx、孙xx在曹x甸区唐xxxxxx东底商xxxxxx室用麻将牌玩撸麻雀的形式进行赌博。当场查获赌资2296元。

以上事实有孙xx的陈述和辩解、孙xx、李xx、孙xx的陈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