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020号
被处罚人张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号现住址:唐xxx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1月06日09时许,张xx在曹x甸区唐xx区域内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后在唐xx先锋领域小区门口欲销售时被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