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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0041号

发布日期:2023-02-23 16:15:53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0041号

被处罚人孙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曹xx区xxxxxxxx现住址:曹xx区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4年11月25日,因孙xx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1月23日下午4时许,我所在工作中发现,x农场x队x农有人在稻田中焚烧秸秆,并将焚烧秸秆的x队村民孙xx当场查获,孙xx对自己焚烧秸秆产生浓烟污染大气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现场照片、本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