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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0040号

发布日期:2023-02-23 16:16:19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0040号

被处罚人孙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曹xx区xxxxxxxxxxxxx现住址:曹xx区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1月20日上午11时xx晓x在xxxx村东x农地里露天焚烧稻草沫子。

以上事实有孙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