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056号
被处罚人杨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曹xx区xxxxxx村现住址:曹xx区xxxxxx村。
现查明:2022年11月18日7时许,在曹x甸区x里海中路项目部门口西侧,你(男,身份证130xxxxxxxxxxxx718,电话xxxxxx)因为驾驶面包车带工人上班抄近路,想从x里海中路项目部门口西侧的卡口通过,警卫张xx(男,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511)按照项目部要求,不让外部车辆通过,你和张xx发生争执,后你将张xx推倒,张xx称头晕,随后被120急救车拉走,现场未发现张xx有明显外伤。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录像、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十里海海防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