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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048号

发布日期:2023-02-23 16:17:46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048号

被处罚人郑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滦南县x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唐xxx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2月7日18时许,在曹x甸区唐xx兴海名都二楼C区电梯口附近,郑xx的女儿与孙xx、李xx发生矛盾,郑xx动手掌掴李xx、孙xx面部。

以上事实有郑xx的陈述、李xx的陈述、孙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