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3〕0045号
被处罚人赵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xxxxx。
现查明:2022年11月13日1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邸xx、赵xx、李xx等人在曹x甸区唐海镇格林双语幼儿园南侧厂区门口阻碍出警民警执法,赵xx涉嫌阻碍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