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052号
被处罚人,未说明,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
现查明:2023年02月08日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河北xxxxxx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内部安保措施,部分摄像头无法使用并回放。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及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河xxxxxxxxxxx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