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064号
被处罚人李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唐xxxxxxx现住址:曹x甸区xxxxxxxxxxxxxx。
现查明:2022年10月28日0时30分许,在曹x甸区唐xx大宅门饭店南侧路边,因琐事李x、秦xx对王xx进行殴打,李x又对现场的艾x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李x的陈述、秦xx的陈述、王xx的陈述、艾xx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