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061号
被处罚人孙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xxxxxx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x。
现查明:2022年9月份,因白xx多次对孙xx、李xx夫妻二人经营的大车及仓库进行举报,导致孙xx对白xx怀恨在心,2022年9月26日11时许,在唐xx小康西里51号门口,孙xx持铁棍将白xx的车辆砸坏并持铁棍将白xx打伤。2023年1月5日,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白xx之损伤属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报警笔录、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行政拘留四日。因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之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