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060号
被处罚人张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xx区xxx村xxxxx号现住址: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
现查明:2023年1月6日22时许,在唐山市曹x甸区唐x退城搬迁项目部三冶生活区宿舍,因喝酒声音吵闹问题,肖xx和张xx发生争吵后打架。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十里海海防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