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079号
被处罚人高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0年03月25日,因2020.3.22高xx寻衅滋事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2月20日 21时45分 许,在曹x甸区唐xxxxxxxxxxxxxx店内,高xx、赵xx等人以纸牌形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高xx的陈述、赵xx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