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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077号

发布日期:2023-02-24 09:10:02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077号

被处罚人李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10月02日,因前庞各庄村王xx家被盗案,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0月20日,因王xx家被盗案,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现查明:      2023年2月19日22时许,在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号楼xxxxxx室,因李xx认为孟x对其进行欺骗与孟x发生口角,后李xx对孟x进行殴打,致使孟x多处受伤。

以上事实有李xx的陈述和申辩、孟x的陈述、孟x的伤情照片及孟x的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xx拘留十日,并处行政罚款五百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x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xx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