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3〕0175号
被处罚人李x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3年03月04日,因2023.2.28李xxxxxxxx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3月4日10时许,在曹xx区xxxxxxx村被李x廒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传唤时,李xx拒不接受传唤,并对派出所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抡打,阻碍民警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视听资料、李x廒派出所移送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xx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xx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