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174号
被处罚人袁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xx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3月10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唐山市曹x甸区石油码头袁xx驾驶机动船舶在海上作业,经民警当场询问,袁xx称其无机动船舶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袁xx的陈述,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曹x甸海事局关于调取证据的回复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xxxxx罚款六百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陆xxx。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