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0128号
被处罚人蒋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3月3日4时许,蒋xx驾驶xxxxxx大货车,蒋xx驾驶xxxxxx7大货车,为逃避高速监管,强行驶入唐x高速曹妃甸城区收费站入口4车道,将车道内自动闸机道杆撞断后驶入高速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蒋xx、蒋xx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xxxxx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