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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0167号

发布日期:2023-03-16 16:51:21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0167号

被处罚人孟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2年12月23日,曹x甸区xxxxxx村孟xx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以170元的价格非法卖给李x“加xx”等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孟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微信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孟xxxxx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x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