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169号
被处罚人牛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xxxxx村x组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3月11日 21时许,唐山市曹x甸区交警支队执法人员在曹x甸区唐xx世纪风道口执勤查酒驾,你在执法现场辱骂执法人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执法活动。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的陈述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牛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x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