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148号
被处罚人李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5月26日,因2021.4.10一万平方二楼打架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3年01月17日16时许,在唐xx文化路与曙光街交叉口李x波因经济纠纷对丁x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李x波陈述、丁x陈述、证人证言、手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xx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