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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195号

发布日期:2023-03-27 08:17:39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195号

被处罚人张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1月17日18时30分许,在唐xx馨港家园小区张xx骑电动车送外卖时与李xx发生口角,后张xx和李xx动手打架。

以上事实有张xx陈述、李xx陈述、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