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180号
被处罚人丁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3月13日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曹x物流南泵房南侧200米处,一辆车牌号为xxxxxx的油罐车停放在土道边,经查该车内有柴油存储,与丁xx核实车内有柴油存储。
以上事实有现场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丁xxxxx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