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港)行罚决字〔2023〕0123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
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xx村xxx
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3月2日,王xx在曹xx工业区纳潮河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出海。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及申辩、现场笔录、现场录音录像、海事局复函等证据
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
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x农村商业银
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