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0188号
违法行为人薛xx,,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
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长城镇x村xxx号,现住x省x市xxxxxxx
xx,。
违法前科2014年11月04日,因闫xx被伤害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2年06月10日,因3加xx酒店门口打架斗殴,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2年8月5日1时31分接区局指挥中心派警称:十一加发生一般打架,我
所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经了解薛x与吉xx果x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动手打架,为
进一步调查我所对其受理行政案件。
以上事实有一、嫌疑人薛x的供述。二、受害人吉xx果的陈述。三、现场执法录
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薛
xx行政罚款五百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x农村商业银
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