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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4-04 15:53:13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0188

违法行为人薛xx,,xxxxxx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

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长城镇xxxx号,现住xxxxxxxxx

xx,。

违法前科20141104,因闫xx被伤害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20610,3xx酒店门口打架斗殴,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285131分接区局指挥中心派警称:十一加发生一般打架,我

所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经了解薛x与吉xxx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动手打架,为

进一步调查我所对其受理行政案件。

以上事实有一、嫌疑人薛x的供述。二、受害人吉xx果的陈述。三、现场执法录

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薛

xx行政罚款五百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x农村商业银

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