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205号
被处罚人文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xxx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3月20日11时许,文x在唐山市曹x甸区矿石码头海域,无证驾驶机动船舶。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检查笔录、现场视频、现场照片、曹x甸海事局的回复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文xx行政罚款六百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陆xxx。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