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0202号
被处罚人柏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xxxx区xxxxxxx村x组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3月21日21时许,柏x为逃避高速监管,驾驶xxxxxx大货车强行驶入曹xx区唐x高速湿地收费站唐山方向入口车道1,将车道内自动闸机道杆撞坏后,驶入高速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柏x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柏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行政罚款三百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x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xx整;由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xx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