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227号
被处罚人孟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农场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4月02日0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孟xx在唐xx东外环红绿灯北200米处东侧林带焚烧树枝、树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现场勘查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孟xxx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x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