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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246号

发布日期:2023-04-18 10:02:12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246号

被处罚人郭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4月11日 0时许,我所民警巡逻时,在唐xx御鼎世家小区西侧胡同,发现违法人郭xx在盗窃车内财物,后我所民警上前将其抓获,违法人郭xx如实交代了其在唐xx御鼎世家小区西侧胡同西北角盗窃一辆车内南京炫赫x香烟一盒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郭xx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x行政拘留六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x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