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247号
被处罚人刘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4年03月21日,因刘x吸食毒品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强制戒毒。 2023年04月10日,因刘x危险驾驶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3年03月07日,因2023.2.11谷双颂被打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唐xx派出所罚款。
现查明:2023年04月10日21时许,在唐山市曹xx区xxxxx区附近,刘x酒后无故对路边车辆进行踢踹,出警人员将刘x口头传唤至唐xx派出所接受询问时,刘x又对唐xx派出所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用水泼唐xx派出所的工作人员。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工作说明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x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陆xx整;由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xx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