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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257号

发布日期:2023-04-18 10:04:20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257号

被处罚人徐x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         2023年4月13日2时许,徐xx酒后在曹x甸区唐xx盛典KTV随意损坏KTV花盆、垃圾桶等物品,后徐xx又无故将盛典KTV车库大门关闭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进出。

以上事实有徐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x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x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