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0268号
违法行为人崔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xxxxxxx村xxx
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务工,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月5日0时许,在曹x甸工业区8+xx料场因工作纠纷,崔xx与高x
发生互殴,高x将崔xx打伤。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双方笔录、证人笔录及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崔
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甸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