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0285号
违法行为人崔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xxxxxx村xxxxx
x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经商。
违法前科无。
现查明2023年03月29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崔xx在xxxx公司经济循环中心
以“骗磅”的形式盗窃铜四百余公斤。
以上事实有报警人笔录,证人笔录及当事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崔xxx行
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
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