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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02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5-04 15:31:02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0294

违法行为人丁xxx,男,xxxxxx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曹xxxxxxxxxx

号,现住xxxxxxxxxxx,务农,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030820时许,丁xx为给自己家盖房子使用,伙同张xx在曹xx

工业区玖阔实业钢板开卷加工项目工地盗窃卡扣时,被该工地工人发现,丁xx被当场

抓获,张xx逃走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经唐山市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价格认定书,丁xx、张xx盗窃的卡扣价值人民币壹仟捌佰贰拾肆元整(¥1824.0

0)。

以上事实有监控视频;丁xx、张xx的陈述和辩解;马xx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

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丁xxx

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x农村商业银

行缴纳罚款陆xxx;由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xx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

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