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0294号
违法行为人丁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村xx
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务农,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3月08日20时许,丁xx为给自己家盖房子使用,伙同张xx在曹xx
工业区玖阔实业钢板开卷加工项目工地盗窃卡扣时,被该工地工人发现,丁xx被当场
抓获,张xx逃走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经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号”价格认定书,丁xx、张xx盗窃的卡扣价值人民币壹仟捌佰贰拾肆元整(¥1824.0
0)。
以上事实有监控视频;丁xx、张xx的陈述和辩解;马xx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
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丁xxx行
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x农村商业银
行缴纳罚款陆xxx;由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xx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
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