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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0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5-04 15:33:55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0248

违法行为人龚xxx,女,xxxxxx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xxxxxxxxxxxxx村,

现住xxxxxxxxxxx,务工,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04102135分许,我所民警在对辖区行业场所进行日常检查

过程中,发现位于曹xx工业区xx广场东侧xxx足浴有卖淫嫖娼行为,我所民警立刻

对现场进行控制,将卖淫嫖娼人员王x(男,330xxxxxxxxxxxx012)、龚xx(女412xxx

xxxxxxxxx425)带回调查,龚xx称收取了王x的嫖x人民币七百元整,上述二人对卖淫

嫖娼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龚xx、王x的陈述与申辩,现场视频,嫖x人民币七百元

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龚

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x农村商业银

行缴纳罚款壹xx整;由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xx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

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