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海)行罚决字〔2023〕0237号
违法行为人韩xxx,女,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xx省xxx市xx县,现住x省x
市xxxxxxxxx,工人。
违法前科无。
现查明2023年03月23日16时许,周xx(女,xxx年x月x日生,联系电话:xxx
xxx),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xx号楼xx3报警:周xx来所报警称有人在百度贴吧京唐
xxx吧中网名"中厚板活宝”诽谤我与领导搞不正当男女关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双方笔录,及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韩
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x农村商业银
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