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3〕0284号
违法行为人胡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xx省xx市xx区xxxxxx号xxx楼
xx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务工,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4月20日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1年11月19日,胡xx使用微
信昵称“欧美签证”的人提供的虚假证明材料(xxxx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劳动合同、英文邀请函、中文邀请函),在xx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骗取中国普
通护照1本。胡xx的护照于2021年12月3日签发,护照编号Exxxxxxxx。2022年2月6
日,胡xx持骗取的护照从广州白云机场乘坐QR875航班出境至尼日利亚。胡xx在尼日
利亚工作期间护照被盗窃,在护照被盗窃期间胡xx在中国驻尼日利亚领事馆补办护照
(Exxxxxxxx),在补办护照后被盗窃的原护照被找回。2023年4月11日,胡xx使用在
中国驻尼日利亚领事馆补发的护照(Exxxxxxxx)从尼日利亚乘坐ET604航班,从北京
首都机场入境,在入境过程中胡xx持有的护照(Exxxxxxxx)被北京机场出入境边防
检查站民警依法收缴。
以上事实有胡xx的陈述和出境入境记录,自述材料,证人证言,护照申请材
料,xxxx科技有限公司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xxx罚款叁仟元
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1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xxx罚
款贰仟元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xx
x合并执行罚款伍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伍x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