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海)行罚决字〔2023〕0240号
违法行为人贾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xx县xxxxxxxx村xxx
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务工,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2年9月22日7时许,贾xx和张xx因言语不合发生争吵,互相对骂,后
贾xx用铁簸箕打了张xx右手手腕处一下,导致张xx右手手腕骨折。双方一直协商赔偿
问题,但未能达成一致。经鉴定,张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贾xx的陈述和申辩、张xx的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文书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贾
x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因贾xxx实施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
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不予执行
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