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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02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5-04 15:52:22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0299

违法行为人苗xxx,男,xxxxxx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xx市xx市xxx镇,现

xxxxxxxxxxx,工人,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042400时许,xxxxx派出所联合曹xx区公安局治安支队

在工作中发现:苗xx在xx足浴存在嫖娼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当事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苗

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xx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

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