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0299号
违法行为人苗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xx市xx市xxx镇,现
住x省x市xxxxxxxxx,工人,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4月24日00时许,xxxxx派出所联合曹xx区公安局治安支队
在工作中发现:苗xx在xx足浴存在嫖娼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当事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苗
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xx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
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