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3〕0298号
违法行为人向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xx省xx市xx县xxxxxx村x组,
现住x省x市xxxxxxxxx,务工,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4月24日0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1年11月23日,相聚使用微
信昵称“欧美签证”的人提供的虚假证明材料(xxxxx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英文邀请函、中文邀请函),在xx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
厅骗取中国普通护照1本。向x的护照与2021年12月7日签发,护照编号Exxxxxxxx。202
2年4月18日,向x持骗取的护照从福建高崎机场乘坐MF847航班出境至马来西亚。2022
年9月6日向x接到公安机关的劝返电话。2023年4月13日,向x使用骗取的护照(Exxxxx
xxx)乘坐AK118航班,从广州白云机场入境,在入境过程中向x持有的护照(Exxxxxxx
x)被广州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依法收缴。2023年4月24日向x到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投案。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出境入境记录,护照申请材料,xxxxxx进出口
贸易公司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1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向xx罚
款贰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xx罚款叁仟元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xx
合并执行罚款伍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xx曹xx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伍x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