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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3〕0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5-04 16:06:15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30298

违法行为人向xx,男,xxxxxx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xxxxxxxxxxxxx组,

现住xxxxxxxxxxx,务工,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04240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11123日,相聚使用微

信昵称“欧美签证”的人提供的虚假证明材料(xxxxx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英文邀请函、中文邀请函),在xx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

厅骗取中国普通护照1本。向x的护照与2021127日签发,护照编号Exxxxxxxx202

2418日,向x持骗取的护照从福建高崎机场乘坐MF847航班出境至马来西亚。2022

96日向x接到公安机关的劝返电话。2023413日,向x使用骗取的护照(Exxxxx

xxx)乘坐AK118航班,从广州白云机场入境,在入境过程中向x持有的护照(Exxxxxxx

x)被广州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依法收缴。2023424日向x到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投案。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出境入境记录,护照申请材料,xxxxxx进出口

贸易公司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1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向xx

款贰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xx罚款叁仟元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xx

合并执行罚款伍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xxxx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伍x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