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3〕0342号
违法行为人北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谢xxx。
现查明xxxxxxxx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报告招用的流动人口信息。
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人员名册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北xx
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
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