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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海)行罚决字〔2023〕02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5-04 16:12:40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海)行罚决字〔20230282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xx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xxxxxxxxxxxxxxxx

x号,现住xxxxxxxxxxx,无业人员,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041914时许,张xx未取得机动船舶驾驶资质在唐山市曹xx

业区六加码头港池内驾驶机动船舶钓鱼。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录音录像、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

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x农村商业银

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